贝尔面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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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不起,这件大事忘了说hellip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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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阿南突然提醒我,有件事你忘了写文章了……我一拍腿,是啊,做了这么久保险科普,咋把它给忘了…..来不及了,赶快和大家唠唠重疾险的“择优理赔”。这个*策的有效期,和旧重疾的全面下架时间一致,都是到1月31号为止。满打满算,只有8天了。在那之前,投保带择优理赔的旧定义重疾险产品,将来理赔是最宽松的。不过在和一些宝宝沟通的时候,发现不少人还是不太理解这个说法。所以我在下面,从原因、影响、案例三个角度,把“择优理赔”细细拆解了一下,帮助大家决策。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推出“择优理赔”?因为去年11月5日颁发的新的重疾定义(版),和旧的重疾定义(版),在理赔标准上,区别很大。部分疾病,按新定义去申请理赔,对我们投保人会更有利。但也有一些疾病,按旧定义理赔更好。特别是甲状腺癌、原位癌等,同等保额,按新定义理赔,赔偿金可能要少几十万。那么问题来了——在官方给出的3个月过渡期内(去年11月5日至今年1月31日),老百姓既能买旧定义产品,也能买新定义产品。这个时间段,选择哪种产品,将来理赔更宽松呢?新重疾刚颁布的那几天,大家还就此争论了一阵。但很快,各大保险公司就出来告诉大家——现在买(指定的)旧定义重疾险产品,将来申请理赔的时候,新旧两版定义,哪个更宽松,哪个赔的钱多,就可以选择哪个定义来赔。简单说,买了旧定义重疾产品,以后只要对自己有利,也能选择新定义标准去申请理赔。这个,就是两全其美的“择优理赔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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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宝宝会问了——保险公司这一波操作,到底是图啥啊?这样放宽理赔标准,以后会不会赔得很惨?首先,保险公司理赔放水,以后肯定会多赔一点的。但它花出去的这笔钱,第一是攒了人品,提升了客户好感度。其次,是打消了客户买旧定义重疾的疑虑,促销效果显著。最后,则是在实际的理赔操作中,“择优理赔”早已隐性存在。在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()》第23条中,明确提到健康险产品,疾病诊断要“与时俱进”,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。也就是买了老版重疾,本来就是可以用新版疾病定义去申请理赔的,哪个有利就按哪个赔。那么,现在保险公司推出的“择优理赔”,意义又何在?第一,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》23条,强调的只是“医学诊断标准”。但是像甲状腺癌在新定义需要分期赔付等规定,它就管不到了。第二,虽然有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》23条,但是它偏向消费者,保险公司难免会不服。这样一来,很容易引起理赔纠纷。虽然最后判决,很大可能是保险公司败诉。但在这个过程中,客户即便顺利拿到赔偿,诉讼也耗时耗力。保险公司则是一方面要赔钱,另一方面还把名声赔出去了,客户听到这种案件,第一反应可能就是“保险公司不想赔”。所以保险公司乘机官宣“择优理赔”,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选择。有宝宝问了,买了可以择优理赔的重疾险产品,万一将来出险了,选择哪个版本的定义对我们会更有利?我做了张表格,给大家参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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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括来说,宝宝们需要重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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